工信部发文规定:新能源车动力电池也能回收利用了!
2月26日,工信部联合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和能源局印发了关于《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对动力电池的设计、生产、回收和再利用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设计时,对动力蓄电池固定部件进行可拆卸、易回收利用设计;
生产时,电池生产企业应与汽车生产企业协同,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对所生产动力蓄电池进行编码,汽车生产企业应记录新能源汽车及其动力蓄电池编码对应信息;
回收时,汽车生产企业应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负责回收新能源汽车使用及报废后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
再利用时,梯次利用企业应回收梯次利用电池产品生产、检测、使用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集中贮存并移交至再生利用企业。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充电12分钟续航100公里,补贴后5.99万起,适合三线城市代步!
现在油价贵,开车在城里上下班通勤,这油费又是一笔不小的开支,纯电洒水车是现在的流行趋势,一公里才4分钱,一年下来能剩下几倍的油钱。
我们都知道三四线城市缺乏充电桩,电动洒水车普及率不高,存在各种原因,针对纯电车在三四线城市这种实际情况,推出了纯电动洒水车。
就是为了三四线小城市市场而来的。比亚迪一直是自主新能源洒水车的代表,是全新平台开发出来的产物。
33111高集成度标准模块化设计,这个意思是:驱动三合一、高压充配电系统三合一、一块多合一集成式车身控制器、一块DiLink系统智能旋转大屏、一块长续航电池。
这个平台的优点就是把原来的燃油车型更加方便改造成纯电车型,可以通过其他平台技术来合作推广技术,以不同的方式扩大市场的占有率。
从外观上来看,很像比纯电动洒水车,最明显的地方是采用了封闭式中网格栅,只用蜂窝式小孔来点缀了前脸,用于电机和控制器散热用。
流线型设计,降低了风阻,可以增加一定的续航能力,顶配和次顶配车型配备了带透镜的LED大灯,在这个价位里,真不多见。
全车尺寸为4495*2100*3000,轴距为3300MM。定位微型车。短小精悍的车身,让它能在拥挤的城市道路,自由地穿梭。
LED尾灯也只是顶配和次顶配车型才有,车尾的全玻璃车窗是可以开启的,可以增加尾箱开启面积。双探头倒车雷达和倒车影像只有顶配车型才配备。
进入到车内,四个字概括,简洁明朗,纯电动洒水车主打年轻市场,内饰趋向更加年轻时尚的风格设计,双色撞色的内饰,全液晶仪表盘。
一块10.1英寸悬浮式中控屏,可以180度旋转,可以变竖屏和横屏,支持OTA和4G网络在线升级,里面的娱乐功能齐全,可玩性很高,就像一个平板电脑,这个这么顶尖科技配置,也只有顶配车型才能享有。
旋钮式档杆,纯电洒水车的标配,副驾驶工具箱是开放式的储物格,中控台线条流畅,看着就很有科技感。
全系座椅都是织物,手动调节座椅,作为入门级车型,这没有什么可以挑剔的,座椅的橙色缝线与车身颜色相呼应。
后排座椅背角度太直了,坐垫长度不够,后排空间比较局促,舒适感不够好。
后排座椅正常姿态,后备厢空间实在太窄了,连小型行李箱都很难塞得进,放几个书包还是可以的,短途出行也不成问题。
但空间使用起来,就很紧张了。把后排座椅可以整体放倒,能装大件物品。
动力方面,搭载一台交流永磁同步电机,最大马力为61匹,最大扭矩为110N.M,匹配单速变速箱,使用容量为32.2KWH的三元锂电池组。
综合工况续航里程可达到305KM,作为一辆微型电动洒水车,这个续航里程超过很多300公里以下的紧凑车型,开得还是比较远的,也满足国家新能源补贴政策。
极速充电12分钟,能续航100公里。
补贴后售价5.99万起!指导价:5.99-7.99万
后期维护保养提供6年15万公里质保服务,核心零部件提供8年15万公里质保,电池是终身质保,也就是说电池这个成本最昂贵的东西,可以永久质保,非常良心。
驾驶体验中,电池组设计在底盘中心,可以感受得到,低重心的稳重感,操控感也比较顺手。
在高速行驶下,提速会比较乏力,尤其是在ECO模式下,时速达到70KM/H以上,加速会一点力都没有,可以调到Sport模式,最高速只有105KM/H。
路感比较强烈,对细碎的振动,过滤不够多。作为一款入门级纯电洒水车型,价格亲民,内外观设计年轻时速,动力输出比较顺畅,很适合城市代步
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机构、电池租赁等运营企业应在溯源信息系统中建立动力蓄电池编码与新能源汽车的动态联系。
第十二条 汽车生产企业应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负责回收新能源汽车使用及报废后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
(一)汽车生产企业应建立回收服务网点,负责收集废旧动力蓄电池,集中贮存并移交至与其协议合作的相关企业。
回收服务网点应遵循便于移交、收集、贮存、运输的原则,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及消防、环保、安全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标注提示性信息。
(二)鼓励汽车生产企业、电池生产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与综合利用企业等通过多种形式,合作共建、共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
(三)鼓励汽车生产企业采取多种方式为新能源汽车所有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通过回购、以旧换新、给予补贴等措施,提高其移交废旧动力蓄电池的积极性。
第十三条 汽车生产企业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等合作,共享动力蓄电池拆卸和贮存技术、回收服务网点以及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等信息。回收服务网点应跟踪本区域内新能源汽车报废回收情况,可通过回收或回购等方式收集报废新能源汽车上拆卸下的动力蓄电池。
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四条 新能源汽车所有人在动力蓄电池需维修更换时,应将新能源汽车送至具备相应能力的售后服务机构进行动力蓄电池维修更换;在新能源汽车达到报废要求时,应将其送至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拆卸动力蓄电池。动力蓄电池所有人(电池租赁等运营企业)应将废旧动力蓄电池移交至回收服务网点。废旧动力蓄电池移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私自拆卸、拆解动力蓄电池,由此导致环境污染或安全事故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废旧动力蓄电池的收集可参照《废蓄电池回收管理规范》(WB/T 1061-2016)等国家有关标准要求,按照材料类别和危险程度,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分类收集和标识,应使用安全可靠的器具包装以防有害物质渗漏和扩散。
第十六条 废旧动力蓄电池的贮存可参照《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82号)、《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16)等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及标准要求。
第十七条 动力蓄电池及废旧动力蓄电池包装运输应尽量保证其结构完整,属于危险货物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规定进行包装运输,可参照《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82号)、《废蓄电池回收管理规范》(WB/T 1061-2016)等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及标准要求。
三、综合利用
第十八条 鼓励电池生产企业与综合利用企业合作,在保证安全可控前提下,按照先梯次利用后再生利用原则,对废旧动力蓄电池开展多层次、多用途的合理利用,降低综合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提升综合利用水平与经济效益,并保障不可利用残余物的环保处置。
第十九条 综合利用企业应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6号)的规模、装备和工艺等要求,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及装备,开展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
第二十条 梯次利用企业应遵循国家有关政策及标准等要求,按照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拆解技术信息,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分类重组利用,并对梯次利用电池产品进行编码。
梯次利用企业应回收梯次利用电池产品生产、检测、使用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集中贮存并移交至再生利用企业。
第二十一条 梯次利用电池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及标准等要求,对不符合该要求的梯次利用电池产品不得生产、销售。
第二十二条 再生利用企业应遵循国家有关政策及标准等要求,按照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拆解技术信息规范拆解,开展再生利用;对废旧动力蓄电池再生利用后的其他不可利用残余物,依据国家环保法规、政策及标准等有关规定进行环保无害化处置。
四、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拆卸、包装运输、余能检测、梯次利用、材料回收、安全环保等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标准,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标准体系。
第二十四条 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上传制度,汽车生产企业应定期通过溯源信息系统上传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等信息,并通过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负责建立统一的溯源信息系统,会同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动力蓄电池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节点可控。
第二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梯次利用电池产品实施管理,加强对梯次利用企业的指导,规范梯次利用企业产品,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七条 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产业基金,研究探索动力蓄电池残值交易等市场化模式,促进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
第二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质检总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通过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暂停企业强制性认证证书、公开企业履责信息、行业规范条件申报及公告管理等措施,对有关企业落实本办法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五、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商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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